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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5/3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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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本”,饮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更是推动历史文明进程的动力。

早在万年前,元谋人便学会利用火来烤熟食物,使人类文明彻底告别了茹毛饮血的时代。

“饮食”,可作动词,指吃喝;也可作名词,指人们吃的食物或是饮食行为。

中国素称“礼仪之邦”,古代中国更是以“礼”作为控制民众行为举止的核心,所有不合乎礼节的违礼行为皆会受到惩处,饮食文化也不例外。

《礼记·礼运》记载:“夫礼之初,始诸饮食……犹若可以致敬其鬼神”。

由此可见,祭祀的雏形即是先人将自己的食物匀出供奉祖先,一是表达对先祖崇高的敬意,二是祈求先人的庇佑。

《诗经》有云:“神嗜饮食,卜尔百福”。

意为先祖神灵在品尝过后代进献的食物后,定会保佑后世子孙福禄安康。可见祭祀起源于饮食,包含饮食成分的祭品亦是古代祭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有关于饮食的祭祀礼仪有祈谷之礼,即农民向神灵祈求来年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的祭祀活动。

我国古代饮食制度长期渗透着礼制思想。孔子在《论语·尧曰》中说道:“周代所重:‘民、食、丧、祭’。”说明周朝统治者认为饮食乃民生之本,是治理国家的重中之重。

“百善孝为先”,古代饮食制度中也渗透着“孝亲文化”。

《论语》记载:“有酒食,先生馔”。

这是孔子对父兄子弟在饮食方面的要求与建议。其中,“先生”指的是父亲与兄长在有美食的情况下,需得长辈食用过后,才轮到后辈,否则就是不守礼节。

倘若家中父母离世,子女在守孝的三年间必需做到“食旨不甘”,即品尝食物不可夸赞食物的美味,否则便是对双亲的不孝以及对先人的不敬。

孔子强调:“克己复礼为仁”,这一思想同样适用于饮食生活,即要求人们要依据自己的审题需求适度饮食,不可奢侈浪费,以此来节约粮食,保障国家财政与社会财产。

《庄子·天地》说:“五味浊口,使口厉爽”,其中“爽”字有贬义之意,意为:将多种美味同时融合于口中,会导致舌头失灵,品尝不出食物最原始的味道。旨在告诉世人不可过度饮食,强调追求淡薄滋味。

除此之外,古代还有“侍食之礼”,即客人在应主人之邀参与宴会之时需要恪守的礼仪。

《礼记·曲礼》记载:“侍饮于长者,酒进则起,拜受于尊所”。

古人在陪侍长辈饮酒时,也需要恪守礼节。如果长辈赐酒或主动敬酒,晚辈必须双手捧着酒杯回敬长辈。饮酒时,如若长辈还未将杯中酒一饮而尽,晚辈不得喝一口酒。

综上,古代饮食中的礼仪虽繁琐复杂,却也丰富有理。其实,除了“礼”会对饮食产生约束外,“法”在饮食文化中也起着规范作用。

古人大都“靠山吃山,靠海吃海”,对饮食卫生不甚注意,是否会存在食品安全的问题?

当饮食出现问题时,古人是否会通过法律或政治举措来保障人们的权益?

一、古代的食品安全问题

1.食品变质问题

古人没有饮食安全的意识,更缺乏杀菌防腐的技术,因而在食品的生产、加工以及储存都存在大良安全隐患。

《金匮要略》记载:“杏酪不熟,伤人;林檎不可多食,令人百脉弱”。

意为:苦杏仁生吃,对身体损害极大;过度吃苹果,则会导致百脉闭塞,浑身乏力。

由此可见,每一种食物都有服用禁忌,如若使用错误的加工方法亦或是超过服用数量,则会对身体产生难以挽回的伤害。

此外,《伤寒论》中也提到:“秽饭、馁肉、臭鱼,食之皆伤人。”

指的是馊掉的饭、腐烂的肉以及腥臭的鱼都不可食,否则会致病甚至致死。由于古人的食品安全认识过于匮乏,因服用变质食物而死的案例比比皆是。

《明皇杂录》记载:“杜甫客耒阳……令尝馈牛炙白酒,甫饮过多,一夕而卒。”

即杜甫在游玩途中因江水暴涨而被困耒阳,耒阳县令在得知杜甫几日未曾进食后连忙送去牛肉与白酒,等到县令再次派人寻杜甫之时,才知他已病逝。

因此,后人推断杜甫或死于食品变质。因天气过于闷热,导致牛肉出现变质,杜甫服用后中毒身亡。

古代底层百姓用不起储存食物的冰鉴,故只能将食物放置于阴凉通风处,减缓其变质的速度,或是用盐腌制食物,增加其储存时间。

《周易》记载:“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腊肉即经盐腌制并风干处理后的干肉,便于长期储存食用。然而,若是遇到高温、湿热与多雨的天气,则会加速腊肉腐败变质的速度。

“遇毒”指的便是腊肉出现变质问题,人若服用便会患病,且难以医治。

其实,历代统治者都曾在粮食陈化、肉类变质的问题上加以防控,可都架不住接二连三的天灾人祸。

例如,两宋三百余年间,共发生水患次。

《宋会要辑稿》记载:“至和二年,权三司使韩绛言‘近日雨水,诸仓场斛斗浸湿不堪’。”

由此可见,水患导致粮仓大量进水,而粮食浸水后会导致严重陈化,无法长时间保存。

此外,《宋史五行志》还记载了两宋共发生两百余次大型火灾。

例如,《西湖游览志余》提到嘉泰元年的大火使得临安“绵亘三十里,凡四昼夜乃灭。”

城市周围的众多粮仓被大火肆虐烧毁,几乎毁于一旦。虽有部分粮食免于一难,但这些粮食的储存时间也会因高温而迅速缩短。

2.食品造假问题

唐宋两朝,商品经济发展至成熟阶段,市场上售卖的商品种类丰富多样。

正所谓无奸不商,不少无良商人为了在商品交易中获取大额利润,会私自造假,售卖假冒伪劣商品。

南宋官员王应麟曾在《困学纪闻》中写道:“今市中货物奸伪,无过于汴京。”

汴京乃宋朝最大的商品交易中心,可货物造假事件却层出不穷,可想而知当时食品造假问题有多严重。

此外,王应麟还提到了一个“卖酒掺水”的小故事,即汴京一掌柜因运货途中摔碎几坛杏花村酒而闷闷不乐,此时店小二提议在水中掺水,掌柜通过细算,发现每坛酒掺二斤水便可多赚五十文,瞬间喜笑颜开。

《袁氏世范》记载:“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

可见黑心商贩为了牟取暴利简直无所不用其极,连给鸡喂沙、在盐中掺灰的都能做得出。

此外,为了增加食物重量以增加利润,宋代商贩还“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

即在谷物中故意掺水,让其受潮;在肉中注水,在市场上售卖“注水肉”。

以上几件造假事件至少卖的是原物,但市场上其实不乏“张冠李戴”的事件。

例如,南宋周密曾在《癸辛杂识》中写道:“今所卖鹿脯多用死马肉为之,不可不知。”

相传,北宋开封曹门有一家黑作坊,老板专门收购死马贩卖。黑心老板先将死马用盐腌制后放入泥罐,并埋至地下土中。

次日,老板再将马肉与豆豉混煮,以此来消除死马的腐烂气息。待所有工序准备就绪后,老板再将马肉熏干,充当鹿肉与驴肉贩卖。

二、历朝历代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防控

《宋朝事实类苑·何楼》记载:“京师有何家楼,其下卖物皆污滥者”。其中,“污滥者”指的便是假货与劣质品。

古代集市之所以假货横行,一是因为卖假货有利可图,商人愿为之铤而走险;二是因为普通人没有辨别真假的能力,容易被奸商蒙蔽。

那么,对于丧尽天良的视频造假行为,历朝历代有何监管或惩处举措呢?

《礼记·王制》记载:“五谷不时,果实为熟,不粥于世……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世”。

由此可见,早在先秦时期,政府便意识到了监管市场上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为了防止劣质造假的食物导致人们中毒、生病或死亡,政府严格规定:禁止还未成熟的果蔬进入市场流通;禁止在禁渔期捕捉鱼类前往市场售卖。由此可见,古人对劣质食品的危害性了然于心。

两汉时期,随着民间餐饮行业的蓬勃发展,政府对于食品卫生问题的监控更为严格。

《汉书·货殖列传》记载:“张氏以卖酱而逾侈……浊氏以胃脯而连骑”。即一位张氏商贩因卖酱而发达,并实现财务自由。

“脯”为一种干肉,即肉脯。因其保存时间长以及食用方便的特点而深受百姓欢迎洛阳甚至出现了一座“干脯山”,整座山都晾晒着干肉,可见肉脯的需求量之大。

然而,食品市场的繁荣昌盛似乎纵容了无良商人的弄虚作假。不少黑心商人见肉脯行业有利可图,便使用腐肉制作肉脯,通过香料来掩盖腐烂气味,以低成本牟取暴利。

对此,汉简《二年律令·贼律》中载有针对肉脯中毒的法律:“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

意为:如若肉脯所有人发现肉脯变质,致人中毒,必须立马焚毁所有肉脯。如果不焚毁,并私自偷藏,则均坐以“脏”罪。

此外,“肉脯中毒”的涉事人并非只有商贩,还包括市场的主管人员。由此可见,汉代对食品卫生问题的打击力度极大。

唐朝时期,统治者更加重视食品卫生的监测。在“肉脯毒害”的问题上,唐朝较汉朝的处罚更为详细与严苛。

唐朝统治者依据后果严重性将“肉脯毒害”事件分为三类。

《唐律疏议》中记载:以牟利为前提而生产有毒肉脯,致他人中毒后又能立刻销毁手中所有肉脯,则“违者杖九十”。由此可见,唐朝法律仍对有心悔改者留有余地,并未赶尽杀绝。

不过,《唐律》又进一步规定:“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

意为:商贩明知肉脯有毒,还故意销售给他人食用,导致买家生病的,需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若致食用者死亡,则需处以绞刑。

此外,倘若用肉脯故意毒死长辈亲属或卑幼,也会被处以死刑或绞刑。

《唐律疏议》还记载:“诸监当官司及主食之人,误将杂药至御膳所者。绞。”即非御厨者若将杂药带至御膳房,当处以极刑。

宋朝的商品经济繁荣发达,餐饮业也发展至鼎盛时期。《东京梦华录》写道:“四海之珍奇,皆归市易,会衰区之异味,在庖厨。”可见东京餐饮业的兴盛程度。

此书还记载东京街道上的店铺共有93个,其中酒楼、食店、肉行等饮食业便占其中三分有二。

为维护饮食业的稳定发展以及保障百姓的消费者权益,宋代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政策。

例如,针对商人在茶叶中掺杂普通树叶的非法行为,《宋法》规定:“计其直从诈欺律盗论,仍比真茶给赏之半。”

此外,宋代还以“准盗论”对生产与贩卖造假食品的犯罪者进行惩处,其严苛程度远超唐朝。

此外,宋朝政府还要求商人必须登记入行会并取得经营资格,否则不可进入市场贩卖商品,显然将商贩进入市场的门槛拔高了,减少了因短期利益而浑水摸鱼的无良商家的泛滥。

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开始萌芽,可食品的假冒伪劣之风依然盛行。

明代文人叶权记载:“杨梅用大棕刷弹墨染紫黑色;老母鸡毛插长尾,假敦鸡卖之”。

由此可见,明清商人已经肆无忌惮、无所不用其极,食品造假的手段更是多种多样。

“卖酒掺水”的现象更是比比皆是,如家常便饭。一瓶三斤重的酒包括“一斤酒,一斤水以及一斤瓶”,一斤酒竟卖出三斤酒的价格,可见商品造假的暴利之多。

对此,《大清律例》严格规定:“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杖六十,工匠同罪。”以此来对缺斤少两的商贩进行严重的处罚。

综上,古代的食品卫生与医疗条件虽不如现代,但历朝历代都在竭尽全力保障食品安全。

如今,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是当代社会的硬伤,或许我们可以以史明鉴,通过严格立法来降低犯罪率,同时加强监管,杜绝食品领域的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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